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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擅拆捐建援建工程项目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发表时间:2012-06-01 00:00:00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
    中新网成都5月31日电(陈兵)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31日闭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在会上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第六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针对这条规定,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表示,“第六十条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很有现实针对性”。最近该省个别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捐赠方同意的情况下拆迁了捐赠项目。邢泸生认为“立法有必要对其进行规避”。

  此外,第六十四条还规定,“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也将负法律责任。邢泸生说,有以上行为的“比照同类罪从重处罚”。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

  重大建设工程设地震监测台网

  对于地震监测预报,条例规定,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

  条例规定,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

  发生地震谣言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避难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介绍,我省的地震灾害还是以预防为主,所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地震灾害预防,应当坚持工程性预防为主,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功能。第六十七条规定,违法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破坏的,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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